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824民初68号
原告:石棉县云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安顺乡小水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雅安市石棉县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赣北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庐山南路**(916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棉县云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赣北地质工程勘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石棉县云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棉县云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棉县云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2元,由原告石棉县云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