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北地矿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赣北地矿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3434民初256号 原告:***,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谦亨(越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赣北地矿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庐山南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赣北地矿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