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281民初14773号
原告:江苏启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8728819K,住所地江阴市朝阳路**号(**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南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江苏启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泰公司)与被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启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启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支付他公司欠款2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在他公司工作,职务为监理员。在此期间***在公司承接的“五福绿洲”建设工程项目中任监理员,并收他公司委托负责向发包方收取监理费。2016年年初,他公司得知***未将该项目中收取的监理费全部交给他公司。经与***核实,***认可有30万元监理费被其私自使用,没有交付给他公司。因***暂时没有能力一次性归还,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于2016年3月21日归还他公司5万元,余款25万元***向他公司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他公司监理费25万元,并承诺该款于2016年10月1日前归还,但***至今未能归还。为维护他公司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承认启泰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五福绿洲”是他接的,启泰公司承诺给他的报酬还没有给他,他在启泰公司工作两年半,总计还没拿到10万元工资,平时生活***公司也要拖欠,养老保险还全额从工资中扣除,在此情况下他才扣下30万元。因启泰公司**说他行为是挪用公款,要他写下欠条,等工程款全部到位后会给他兑现承诺,他于是归还了5万元并写下了欠条。但**并未兑现承诺,他现要求从25万元中扣除部分款项。
本院认为,***承认启泰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启泰公司主张的事实成立。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不上交其接受启泰公司委托收取的监理费,系违法占有公司财物,其写下欠条确认欠款后至今仍未归还监理费,其应负归还之责。启泰公司要求***归还其占有的监理费2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该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称启泰公司尚有报酬未给付他,其主张系劳动争议,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主张,本院对其要求扣除部分款项再予以返还的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江苏启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445元(江苏启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江苏启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