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281执7066号
申请执行人: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72881-9,住所地江阴市朝阳路55号(西区十楼)
法定代表人丁一,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阴***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39042-4,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璜土镇澄路34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泰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启泰公司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苏0281民初32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公司支付工程监理费696700元,负担诉讼费9405元,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
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查询,查明***公司开发的位于江阴市××室、××室的房屋,审理中已经采取查封措施,由于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3、通过江阴市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到执行依据载明的***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璜土镇澄路3498号执行,查明该处无该公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执行情况,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决定书、调查、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财产是否具有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由于***公司现有财产无法处置,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3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 祥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