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7955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启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启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