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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苏启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7955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启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启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