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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门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5322民初833号 原告:***,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系原告侄女。 被告:江门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建德街9号第二、三层全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门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可与被告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为由,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9.53元,减半收取计2,879.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