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303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和润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432XR。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南湖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1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湖南省馨盛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99321876W。。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新芙蓉之都佳苑****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03民初315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贵州和润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省馨盛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案,被执行人***、湖南省馨盛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及利息,经济赔偿损失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420元、执行费483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现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馨盛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6679元,或查封(轮侯查封、续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