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和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和润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省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303执2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和润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省馨盛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在执行贵州和润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馨盛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3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420元,执行费483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省馨盛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因冻结的账户金额较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不予扣划,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法将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詹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