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广州五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光谱西路3号研发厂房四楼西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浪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张江郭守敬路498号浦东软件园14幢22301-186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五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浪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五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广州五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