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电五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五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弘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弘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五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弘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1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海弘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弘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680号弄33幢401室,该地址亦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在案涉《广州五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第八条中约定“双方因本合同内容及履行所产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依法提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裁决”。该销售合同中亦载明“合同签订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因此可以认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本案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上述约定没有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