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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五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致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19343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民终19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致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五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成都致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五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粤0112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成都致云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致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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