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2民初8537号
原告:广州五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11号B1栋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7773953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重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胜利新村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826349505。
原告广州五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重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广州五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五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五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五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