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16096号
原告:上海博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奉金路559号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千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华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1485。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受理原告上海博家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华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南京金地仙林湖家具采购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公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卖方(即上海博家家具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当属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上海博家家具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为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路XX号XX幢,但其在双方签订的《南京金地仙林湖家具采购合同》中披露的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XX楼,故应视为当事人合意以该披露地址确定管辖,该地址属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据此,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书记员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