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园区支行,住所地靖江市城北园区姜八路8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支行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江苏新思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南园区纬三路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
申请人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园区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苏新思路科技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为保证将来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思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园区支行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