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82民初6017号
原告:***,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江苏华洋新思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80028U,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南园区纬三路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洋新思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98元减半收取50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670元,合计87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