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洋新思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6017某某与某某、江苏华洋新思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82民初6017号 原告:***,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江苏华洋新思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80028U,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南园区纬三路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洋新思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98元减半收取50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670元,合计87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