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圣圆纳林陶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永圣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圣圆纳林陶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内0627民初688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永圣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341405583P,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圪卜路17号天誉丽景湾小区1号楼1604。 法定代表人:池美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圣圆纳林陶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MA0MYCEF7Y,住所地***洛旗纳林陶亥镇综合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鄂尔多斯市永圣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圣圆纳林陶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9年11月18日,原告中标“纳林陶亥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家具采购项目”并于2019年11月25日与被告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总金额为559580元,合同签订后甲方需向乙方预付货款20万元,货到后安装验收,甲方预留5%质保金,剩余货款全部付清。第十条约定乙方将标的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后,***双方及第三方一同验收并签字确认。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供应方产品的保修期限为一年。2020年3月15日被告工作人员在《家具清单》上签字并确认:经审核实际数量与清单一致,签字并注明日期。时至今日,被告仅支付原告30万元货款,尚有剩余259580元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5958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给付货款利息,利息以25958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5.52%计算。其中计算至2023年2月18日的利息为42588元,以上共计302168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圣圆纳林陶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永圣商贸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59580元,于2023年4月2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按约足额履行上述款项,原告鄂尔多斯市永圣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主张; 二、如被告鄂尔多斯市圣圆纳林陶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足额履行上述款项,则另需向原告鄂尔多斯市永圣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剩余货款25958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5.52%计算; 三、案件受理费2916.26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圣圆纳林陶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段 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