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沪03民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和平村四圩3组20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和平村四圩3组202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朱吕公路6888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180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排水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65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松金公路1793号19-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吕巷镇政府)、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以下简称金山水务局)、上海市金山区排水管理所(以下简称金山排水所)、上海金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市政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6民初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吕巷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金山水务局与金山排水所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金鼎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通过视频连线参与了网络庭审。庭后根据各方当事人意愿,本院组织调解,后调解未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81,088元(币种下同);3、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垫付的水质检测费7,006.60元;4、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因本案侵权纠纷产生的律师费25,0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在涉案事件发生后一直寻求调解解决渠道,但始终未能获得合理赔偿。因相对方当事人为当地行政机关,上诉人的一审立案几经周折。为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上诉人申请金山区人民法院回避,由其上级法院直接提审本案,未获准许。二、市政污水管爆裂及其后的挖掘填埋维修致上诉人的桃树浸泡污水、根系受损,直至死亡,该情况发生在台风“烟花”到来前。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桃树死亡系污水管破裂与台风混合原因造成与事实不符。相邻地块邻居桃树与上诉人生长在地势更低洼处河边的桃树至今都存活着,印证了死亡桃树不是因为台风原因而死亡。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之规定,桃树死亡和污水管爆裂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由被上诉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现法院无法查明桃树的死亡原因,被上诉人一方提供的证据也达不到免责要求,一审法院仅酌情认定污水管道破裂导致上诉人的桃树死亡占原因力的比例为四成属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四、上诉人主张的附属设施赔偿、水质检测费和律师费都是因涉案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得到赔偿。
吕巷镇政府辩称,其对涉案破裂的管道没有所有权,也没有维护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山水务局与金山排水所共同辩称,桃树死亡与污水管破裂没有因果关系。污水管爆裂系意外事件,事发后金山水务局联系养护单位积极抢修,当时桃树没有死亡。经对果园土壤和桃子进行检测,也未发现存在污染。之后台风“烟花”过境金山,大量种植户均有不小的受损,上诉人的损失应系养护不当与台风自然灾害共同影响所致。即便重新栽种,小树苗一般3—4年即可挂果,上诉人主张按9年每年净利润20万元计赔损失缺乏依据。
金鼎市政公司辩称,同意金山水务局与金山排水所的答辩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88,088元(每年种植桃子的净利润20万元X剩余9年租赁期=180万元,附属设施评估价137,688元,加口头承诺薄膜的补差价40元/平方,木桩薄膜棚评估差价1260平米X40元/平米=50,400元,最终以第三方评估的价格为准);2、四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水质检测费7,006.60元;3、律师费25,000元由四被告承担。一审庭审中,原告增加第四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四被告将土地恢复原状,回到污水管破裂前适宜种植桃树的状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承包了金山区吕巷镇和平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其子***、其母***(已故)系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面积为3.15亩,承包期限为1999年8月1日至2029年7月31日。后承包面积变更为2.28亩。2019年1月1日,***与上海金山区吕巷镇和平经济合作社签订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载明土地为3—7地块,面积1.09亩,流转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该土地以转包方式流转给***经营,具体项目为果林。
吕巷镇政府于2021年10月9日出具吕府访﹝2021﹞42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载明主要内容为:***、***来访反映同年6月18日地下污水管道破裂,淹没桃园导致桃树死亡,共计5亩左右(288棵),经协调村里同意赔偿1年损失,***、***认为培育优质桃园需要3年,到盛果期还需要3年,要求赔偿6年损失。经查,2021年6月18日,***、***桃园因市政污水总管爆裂,被污水浸没,村委会随即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查看,桃树并未死亡。2021年7月2日,吕巷镇委托上海国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齐公司)对该址土壤进行了专业检测,经检测,土壤指标未超标,地表水超标,共计5.33亩。2021年7月14日,吕巷镇委托上海德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易公司)对蟠桃进行了检验。经检验,蟠桃所检项目均符合标准规定的指标要求。后吕巷镇受金山区水务局委托,与***、***协调相关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9月1日,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原集体仓库土地1亩,及原村畜牧厂边自留地,均由***种植桃树。一审庭审中,吕巷镇政府确认***、***的桃园受损面积为5.33亩,受损桃树为288棵。
***、***提供了国齐公司的土壤检测报告(系吕巷政府交付***、***),证明果园的土壤检测情况,该检测报告显示部分指标能检测出,部分指标未达到检出限。吕巷镇政府针对上述土壤检测报告,提交关于吕巷镇和平村土壤检测的情况说明,顶柱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柱公司)对于国齐公司报告上的数据进行了情况说明,表示目标土地受测的12种污染物项目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规定要求。
***、***提供了上海绿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邹公司)的检测结果,证明当时的水样与地表水和废水的数据对比及为检测所花费的费用,其中部分数据超标部分数据正常,检测费用为7,006.6元。
上海市金山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居住房屋协议补偿估价分户报告单显示,***、***附属设施补偿总价为137,688元,包括铁丝网围墙14,160元、滴水管5,040元、桃树99,138元、木桩薄膜棚18,900元、棚舍450元。为聘请律师,***、***支出律师费25,000元。
2020年7月28日,金山排水所、金鼎市政公司签订污水管道设施养护合同,期限为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由金鼎市政公司承担相关区域污水管道的养护责任。2022年2月15日,金鼎市政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对***、***污水管道破裂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金山区吕巷镇和平经济合作社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21年7月14日委托德易公司对***、***果园的桃子进行采样检测,***在场参加桃子采样,德易公司就采样桃子出具编号为NO.F202107171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桃子符合标准。
金鼎市政公司于2022年6月委托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对***、***桃园土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符合种植要求。***、***表示无法确定取样土壤,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
***、***由集体进行农业险投保,面积为5+5亩。因2021年“烟花”台风,***、***的桃园遭受了损失,太平洋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支付了水果收获险约17,250元。
***、***一审庭审中表示,鉴于鉴定较难且费用较高,同意一审法院向吕巷水果公园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蟠桃种植产量、价格、桃树补种等进行询价。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至吕巷水果公园,向该单位进行询价,询价结果显示:种植桃树,一亩大概44、45棵,7年的桃树属于盛果期,每棵桃树留大概150-200颗果实为佳,农户可能为了产量会多留,但多留会影响果实的品质和大小。蟠桃的礼盒价格一般为9个(4两-4两半标准)的为120元左右,礼盒成本约10元。若为有避雨棚的桃树,结果100个约产出70-80个,若为露天种植的桃树,结果100个约产出20-30个,售出价格差异较大,高的20、30元一斤,便宜的4、5元一斤,主要看销售渠道。污水浸泡桃树,需看是否伤根,有可能会死亡,若在24小时内及时排水,可能不会死,但若是2021年7月26日、27日“烟花”台风的情况,时间长水量大,肯定会死的。
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向金山区农委农技中心及吕巷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询价,询价结果显示:若为污水管破裂造成桃树死亡,大概一周桃树就会死亡,果实会脱落。农户种植的桃树,如果有避雨棚,每年每亩的成本约五、六千元(含地租),利润约两三万元。桃树栽种不适宜挪栽,挪后树势弱、恢复慢,一般小树苗三四年就能结果,故桃树若有问题以养小树苗为宜,树苗价格约十几元/棵。2021年的“烟花”台风,受灾比较严重,金山区的桃树三分之二的部分死亡。
据金鼎市政公司工作记录显示,污水管爆裂的情况及处理时间为:2021年6月18日凌晨6时左右发生爆裂,抢修人员与设备于6点45分到场,12点35分破损管道初步完成清理、更换,中间发生矛盾,后公安民警到场,14点15分恢复抢修,15点45分管道抢修完成,16点30分完成周边污水清除,更换管道位置局部覆土,留待观察,打开临时围堵的排水沟避免下雨受淹,6月19日上午10点完成全部回填土,11点部分明沟完成清理工作。***、***对该工作记录记载情况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一、***、***的桃树死亡与污水处理管道爆裂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
2021年6月18日,***、***的桃园因市政污水管爆裂被污水淹没。根据抢修记录显示,淹没的时间约为早上6点至下午16点30分,总时间约十小时左右,其余抢修时间为覆土、掩埋、回填、观察等,污水浸泡应对桃树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从后期对土壤以及临近成熟时对蟠桃的检验时间来看,污水未导致***、***的桃树立即死亡。但当年7月26日、27日“烟花”台风过境,金山区较多地域出现大面积水淹,时间跨度两三日,造成吕巷镇果园大面积减产和果树死亡。***、***桃树地处吕巷镇,不可避免地遭受了这一自然灾害。***、***虽表示其桃园地势较高,未受到台风积水的影响,但仅有口头陈述,且“烟花”的风雨强度大、持续时间长,结合一审法院至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询问,一审法院认为***、***的桃树死亡原因存在污水浸泡、台风“烟花”的综合影响。因***、***起诉已过大半年,关于桃树的死亡原因难以确定,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污水管道破裂导致***、***栽种桃树的死亡原因比例为四成。
二、***、***的桃树死亡遭受的损失如何计算?
***、***表示其桃园的年利润约为200,000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2021年投保了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果树(水果收获)险,据保险分户投保清单显示,***、***投保蟠桃5亩,黄桃5亩,单位保价为4,000元/亩,保险单价为4元/公斤,赔款的计算方式为﹝每亩保险产量X(1-非保险事故损失率)-每亩预测产量﹞X保险亩数X保险单价。按照***、***陈述的被淹面积和亩数、棵树、产量,结合一审法院向吕巷水果公园及区农委农技中心的询价,一审法院按照受损面积5.33亩,受损桃树为288棵予以计算。根据现场勘察的棚的情况与面积,扣除相应成本,一审法院酌情估算***、***的年利润为113,510元。
2021年因发生争议,至2022年尚未解决,考虑到证据保全的因素,***、***需将桃园维持现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经确认受损桃园的面积及数量,***、***已无需维持桃园现状,可对桃园及时进行清理及补种等防止损失扩大的作业。一审法院对***、***主张2021年、2022年的利润损失予以支持,至于损失的金额,结合原因力及市场价值等,酌定为90,808元。考虑到***、***主张的288棵桃树均已死亡,补种亦产生相应的成本和减产损失,结合上海市金山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居住房屋协议补偿估价分户报告单显示的桃树的价值以及一审法院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询价,酌定***、***的全部桃树损失为99,138元,结合原因比例,被告应承担的桃树损失为39,655元、补种后四年损失181,616元。以上损失合计312,079元。
***、***主张附属设施评估价的损失,但涉及到棚膜、滴水管等附属设施,并不因污水管道爆裂影响使用。***、***的桃树即便不能正常结果,其也有义务维护相应附属设施,其主张附属设施的损失缺乏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
***、***另主张水质检测费7,006.60元及本案律师费25,000元,但污水的水质与桃树死亡的因果关系难以界定,且被告提供的土壤报告显示符合果园种植条件,故该两项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诉请要求被告将土地恢复原状,回到污水管破裂前适宜种植桃树的状态。***、***既未提供证据证明污水管破裂前的土地状况,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当前的桃园土地不符合果园种植的情况,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予支持。
三、赔偿的责任主体?
***、***诉请要求四被告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但2020年7月28日,金山排水所、金鼎市政公司签订污水管道设施养护合同,期限自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由金鼎市政公司承担相关区域污水管道的养护责任。金山区水务局与吕巷镇政府仅为上级职能部门,对相关区域污水管道仅承担对金山排水所的行政管理责任,相应民事责任应由养护单位金鼎市政公司承担。且金鼎市政公司已出具承诺书,载明对***、***污水管道破裂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对***、***要求金鼎市政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其要求金山区水务局、吕巷镇政府、金山排水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金鼎市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财产损失合计312,079元;二、驳回***、***的其他讼请求。如果金鼎市政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960.76元,由***、***承担19,413.76元,金鼎市政公司承担3,547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确认一审审理查明的基本定案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中,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仍然在于涉案桃树的死亡原因及相应损失数额的确定。两上诉人认为涉案桃树在污水管爆裂后一周到十天左右的时间内已先后死亡,同时家中饲养的家禽也大量死亡,足以证明爆裂管道的污水对其承包的桃园环境造成污染,应认定污水浸泡是造成桃树死亡的直接原因且系唯一原因,因为该损害事实发生在当年的台风“烟花”过境前。本院认为,讼争侵权事实发生在2年多前,客观事实已不可复现,法律事实则需依据现有在案证据,包括国齐公司的土壤检测报告、顶柱公司的情况说明、德易公司的桃子采样检测报告等,均未检出涉事桃园存在环境污染的事实。两上诉人自行委托绿邹公司进行的检测,无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资质,从证据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证明力,均低于国齐、德易公司的检测报告和顶柱公司的情况说明,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法定证明要求,难以佐证两上诉人主张的桃树死亡原因。但污水管破裂必然对其流经区域在一段时期内存在一定影响,一审法院充分考虑到这一负面影响以及两上诉人系无辜受累,在两上诉人已获水果收获险理赔的前提下,仍综合造成损害的原因力,根据上海市金山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居住房屋协议补偿估价分户报告单的询价结论和经两上诉人同意向吕巷水果公园的询价结论,结合两上诉人投保的2021年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果树(水果收获)险的出险赔款计算方式,酌定侵权原因比例及两上诉人补植所需时间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认定损失赔偿总额为312,079元并无不当。两上诉人认为赔偿基数过低,不能弥补其实际损失,但除自述外,又未能提供客观证据佐证其主张,本院对此实难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84.08元,由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