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某某阀门有限公司与陕西博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陕西博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1278号之一
原告: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南阳镇启兴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博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体育路10号曙光大厦5楼。
负责人:***。
被告:陕西博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体育路10号曙光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新桥西街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启***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博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陕西博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98元,保全费1752元,合计4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