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朗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朗翊广告标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13民初70号 原告:**,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朗翊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东港路118号1号写字楼第18层A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8XR1H7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 原告**与被告杭州朗翊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翊广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诉讼,被告朗翊广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8年1月,朗翊广告公司将其承接的西湖区定山小学食堂墙绘交由**制作,约定价款26150元。**完成墙绘后,多次催促朗翊广告公司、***支付款项均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朗翊广告公司支付**手绘费用26150元;二、***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翊广告公司、***承担。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与***微信聊天记录、朗翊广告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 被告朗翊广告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据证据的内容认定本案的相关事实。 根据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以及到庭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意见,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如下: 朗翊广告公司系成立于2017年9月6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朗翊广告公司成立时,***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持有100%股份的股东。2020年4月2日,朗翊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2021年5月21日,朗翊广告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为***,出资额500万元,持有100%股份。 朗翊广告公司于2017年12月承接杭州市定山小学标识标牌制作项目后,朗翊广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与**通过微信沟通墙体彩绘事宜。2018年1月15日,**与***发生如下微信对话:“***:报价一定要加50的利润给我,因为我要返点给他们的,还要开17个点的发票。**:嗯嗯,我知道的,价格他能接受吗。***:先报了再说。**:好的。方案我先按照他的要求做吧,我还没做呢,晚上做。***:好,多少数量你都数过吗,大的多少,小的多少。**:数量数过了。***:报给我,大的多少,小的多少。**:大的8个、中的21个、小的49个。”2018年1月31日,**发送“大圆1500×9=13500元、中圆500×21=10500元、**300×49=14700元、总计:38700元。这个是我的价格大圆1000×9=9000元、中圆350×21=7350元、**200×49=9800元、总计:26000元”内容的对话,***回复“瞪大眼睛”微信表情。2018年6月4日,**与***发生如下微信对话:“**:那您总得给我一部分吧,这个活我是全部垫资的,您一点钱都没给我啊,其他过都是做之前就给百分之四十的,做完剩下的也尽快结了,您这个这么久了,半年了,这样我也很难啊。***:真没有啊兄弟,信用卡刷爆了,微粒贷也借满了,有钱我第一时间给你,等我钱进来可以吗,我比你还急,外面几十万应收账款。**:嗯嗯,那好吧,我这两台设备挺急用的,那我在等等你消息吧。***:兄弟,你放心,钱肯定不会少你的,就是时间问题,我也在等,理解一下。**:好的,**,一共26000元,要不您最近有钱进来了先把6000元的零头结给我,我先买一台机器用着,不然在外面做材料太贵了,剩下的两万元您两个月内在给我可以吗?***:你先把清单给我,钱进来就给你。**:定山小学食堂墙绘价格清单大圆1000×9=9000元、中圆350×21=7350元、**200×49=9800元、总计:26150元。***:尺寸发给我,然后你给学校的报价也发给我,我还没和学校做结算。**:大圆尺寸:直径2米、中圆尺寸:直径1米、**尺寸:直径45厘米。***:好的,我到时候去附和以下尺寸。**:给学校的报价:大圆1500×9=13500元、中圆500×21=10500元、**300×49=14700元、总计:38700元。***:这个价格你已经报给他了?**:这个价格做之前就报给他了,在群里报的,你拉我的那个小群里。***:好。”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首先,关于案涉交易相对方的认定,系朗翊广告公司承接包括墙体彩绘在内的杭州市定山小学标识标牌制作项目,案涉交易发生时***系朗翊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100%持股股东,其在与**沟通的微信中表示“我还没和学校做结算”,故本院有理由相信***系代表朗翊广告公司与**沟通定山小学墙体彩绘事宜,即案涉交易发生在朗翊广告公司与**之间。其次,关于案涉交易金额,**在诉讼中认可交易发生后已与***协商确定减免150元,仅需支付26000元,因朗翊广告公司、***未付款,故按照金额26150元予以主张,结合**在与***微信沟通中表示“这个是我的价格1000×9=9000元、中圆350×21=7350元、**200×49=9800元、总计:26000元”、“**,一共26000元”,本院认定案涉交易金额为26000元。最后,关于***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案涉债权债务形成于***持有朗翊广告公司100%股权期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作为股东期间,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故应对作为股东期间产生的公司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朗翊广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朗翊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款项26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负担2元,由被告杭州朗翊广告标识有限公司负担225元,被告***负连带责任。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朗翊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