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执复58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阳谷县东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阳谷安平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太革,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谷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公司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中科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满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阳谷县东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原公司)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阳谷法院)(2019)鲁1521执异22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东原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复议申请人东原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阳谷县东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陆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