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1民初101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装饰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八里王村。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阳谷县东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安平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装饰第一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阳谷县东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2019年1月24日作出的(2016)鲁1521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阳谷县东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现因查封期限临近,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装饰第一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阳谷县东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