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东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装饰第一分公司、某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1执24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装饰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八里王村。
法定代表人:李春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08月01日出生,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执行人:阳谷县东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7337313103,住所地阳谷县安平路。
法定代表人:徐光举。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装饰第一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阳谷县东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5民终21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装饰第一分公司于2020年10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阳谷县东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
行21×××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5319.8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保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德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