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东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装饰第一分公司、阳谷县东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1执24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装饰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500119011695。
法定代表人:李春生,经理。
被执行人:阳谷县东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安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7337313103。
法定代表人:徐光举,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台前县于庙村居民,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5民终2115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阳谷县东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阳谷县东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1×××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5319.8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保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洪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