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91民初1572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州经济开发区东海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