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城县恒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陵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03民初810号
原告:故城县恒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建国镇位庄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齐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州经济开发区东海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陵城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边临镇幸福城22号门市。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故城县恒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陵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故城县恒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故城县恒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故城县恒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8元,减半收取计1,384元,由原告故城县恒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