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403诉前调确1号
申请人:德州卉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解放南路332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328405175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
申请人: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海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30667667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祝官屯村2567号。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德州卉冉建材有限公司、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5年1月6日经陵城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德州卉冉建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24年12月21日东海建设集团在案涉项目欠付德州卉冉建材有限公司到期材料款共计611,917.50元,另有质保金172,383.50元于2025年9月份到期,双方就到期材料款支付、质保金的支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底前向德州卉冉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300,000.00元;
二、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底前向德州卉冉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311,917.50元;
三、若涉案合同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且符合质保金支付条件,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前向德州卉冉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72,383.50元。
四、如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完全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德州卉冉建材有限公司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如果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德州卉冉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对剩余全部金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人双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义务后,德州卉冉建材有限公司不再就前述合同向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任何主张。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德州卉冉建材有限公司、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6日经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