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17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泉州丰泽区云谷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谷小区。
负责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泉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安吉路体育街******-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泉州市美尔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谷小区物业**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泉州丰泽区云谷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云谷业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泉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房产公司)、二审被上诉人泉州市美尔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尔家政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终1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云谷业委会申请再审称,一、本案诉争房产权属依法应归云谷小区全体业主共有。1、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判断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是否归业主共有,应以其性质是否为“公共”“公用”为依据。云谷业委会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房屋物业楼属于公用建筑,其性质为“公共”“公用”,故应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泉州房产公司在交房时将涉案房屋在内的公用设施及建筑一并交付给小区业主使用、管理,说明泉州房产公司以实际行为表明涉案房屋属小区业主共有,才会在交房时将涉案房屋交给小区业主共同使用。涉案小区的购房者的房屋产权证在1998年就已办理,若涉案房屋的产权属于泉州房产公司,则其作为产权人理应在当时与小区其他业主一起办理产权证,但却过了近20年的2015年才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说明其当时也认为涉案房屋的产权属于小区业主全体共有,才没有办理产权证。虽然涉案房屋办理产权证,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云谷业委会提交证据能证实涉案房产权属登记与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不应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作为定案依据,生效判决以泉州房产公司取得诉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为由,认定泉州房产公司对诉争房产享有所有权,是错误的。二、因诉争房屋归属云谷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云谷业委会及美尔家政公司均无需向泉州房产公司返还诉争房产,也无需支付使用费、返还租金。生效判决判令云谷业委会及美尔家政公司应向泉州房产公司返还诉争房产、支付使用费、返还租金,是错误的。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
泉州房产公司提交意见称,诉争房屋的产权证书记载泉州房产公司为房屋所有权人,原生效判决认定泉州房产公司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云谷业委会提供的相关文件无法证明诉争房产系云谷业委会所有,云谷业委会以文件中对诉争综合楼的表述,主张房产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不应予以支持。根据相关证据,云谷小区的房屋售价并不包括诉争房产成本。云谷业委会以诉争房产计入销售成本主张对诉争房产享有所有权,不应予以支持。综上,请求驳回云谷业委会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有关“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泉州房产公司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其于2015年10月15日取得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诉争房屋应属泉州房产公司所有。云谷业委会主张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云谷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诉争房屋属于泉州房产公司所有,云谷业委会未经泉州房产公司同意,将诉争房屋占有、使用并出租给美尔家政公司,缺乏依据,应承担返还诉争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的民事责任。原审判决云谷业委会、美尔家政公司返还诉争房屋并无不当。诉争房屋由云谷业委会出租给美尔家政公司使用,云谷业委会实际收取了美尔家政公司支付的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租金,二审判决该部分租金应由云谷业委会负责返还,美尔家政公司按1400元/月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并无不当。云谷业委会关于其与美尔家政公司不应支付使用费、返还租金的再审申请,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云谷业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予以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泉州丰泽区云谷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伟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 助理 欧群山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