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泉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02执异53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市鲤城区***英语培训学校,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经营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鲤城区***英语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房地产经营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房地产经营公司称,请求追加**为(2020)闽0502执174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房地产经营公司与被执行人***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自2020年7月1日立案至今执行未果。**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违规抽逃出资,导致学校倒闭,因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房地产经营公司的权益,故向法院提出上述请求。 本院查明,房地产经营公司与***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闽050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房地产经营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向***学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9)闽050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089元,但***学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另查明,案外人***与被告***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闽050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中认为:“**是***学校的创办人兼法定代表人,**违规抽逃资金、造成***学校倒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抽逃资金的行为应当对***学校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实,有(2019)闽050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2019)闽050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2020)闽0502执1740号执行卷宗材料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但***学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生效判决已确定**作为***学校的创办人兼法定代表人,违规抽逃资金、造成***学校倒闭,**应当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房地产经营公司请求追加**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2020)闽0502执1740号案被执行人。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速 录 员 *** 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