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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昌盛工艺美术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与长岛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34执13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昌盛工艺美术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岛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长岛县。
被执行人:长岛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岛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昌盛工艺美术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岛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长岛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岛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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