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404执保1184号
申请人:内蒙古新佰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五金机电城8#楼010113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豪建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镇同乐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豪建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内赤峰北辰综合批发市场B-4号楼010112室。
负责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4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中豪建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70208.5元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中豪建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账户内存款70208.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在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4年9月14日依法作出(2024)内0404民初9568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被申请人中豪建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70208.5元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中豪建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账户内存款70208.5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中豪建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70208.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将被申请人中豪建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账户内存款70208.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三、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