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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某广告制品有限公司、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1民初16331号 原告:广州**广告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新贝路1号E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92年3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系该被告配偶。 被告:***,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贵州省习水县, 原告广州**广告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原告诉广州乐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印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7)粤0104民初7378号〕,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乐印网公司向原告清偿货款66968元,案件受理费1996***印网公司负担1946元。乐印网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但未能执行到款项,因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乐印网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三被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进行清算,损害了原告合法权利,故原告对清算组成员即乐印网公司股东提起本案诉讼,追究三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对(2017)粤0104民初73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乐印网公司债务(货款66968元、受理费1946元,暂计至2021年6月10***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4403.14元,实际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本案文书中提到的出资情况,其中50000元实际出资是***,其与被告***有股权代持协议。乐印网公司章程时间是2016年7月28日,订单开始订制时间是2016年5月21日,此时***还不是股东,而且在事实和理由中没有涉及到***。 被告**答辩称:无答辩。 被告***答辩称: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乐印网公司系于2015年9月22日经核准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有**、***、***(即被告***,身份证地址与身份证号码均相同),内档显示**、***、***各认缴出资4万元、8万元、88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2021年2月25日,乐印网公司因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被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现乐印网公司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2017年3月24日,原告**公司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将乐印网公司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年1月2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104民初7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乐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广告制品有限公司清偿货款66968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广告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6元,由原告广州**广告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广州乐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946元。” 2018年5月2日,原告**公司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2月27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104执10723号执行裁定书,称经该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即乐印网公司)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最终裁定终结该执行案的本次执行。 诉讼中,被告***向本院出示了一份其与***于2016年8月23日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但未作为本案证据提交,拟说明其与***之间存在股权代持事实。根据该《股权代持协议》的内容,***在乐印网公司的出资为5万元并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并由***代持。对此,原告**公司表示,即使该股权代持属实,亦为被告之间的内部关系,对原告不产生约束力。 上述事实,有工商登记信息、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及当事人**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属于公司解散的事由之一。本案中,乐印网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因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故公司解散的事由已经成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作为乐印网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乐印网公司从2021年2月2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尚无公司清算备案信息,足以认定该公司的股东即本案各被告怠于履行公司清算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三被告作为乐印网公司的股东,不但未能依法履行成立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清算的法定义务,且乐视网公司经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亦未能发现其公司财产,而本案被告作为乐印网公司的股东,并未举证证实其公司财产、账册及其他重要文件并未丢失,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公司仍具备清算条件,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本案各被告承担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虽抗辩其仅代持了被告***的部分股权,但即使该代持行为属实,亦为该两被告之间的内部关系,对外不能对抗公司的债权人,故本院对其认为无需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己方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对(2017)粤0104民初73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广州乐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广州**广告制品有限公司的货款669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94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88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白 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