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22215号
申请执行人: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五四大街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华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热电厂办公楼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华创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