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市奉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体育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沪行申1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奉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一审第三人上海奉贤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运河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行终9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此次天然气改造市政工程,上海市奉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奉贤建管委)具有建设和管理的法定职责,应依法依规对用户作出是否可以安装的认定。根据客观事实,其户完全具备天然气进户条件。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系上海市奉贤区西渡希都公寓31号401室房屋权利人。2015年,***上述房屋所在小区被纳入天然气改造工程项目范围。2016年1月,***与相关施工方签订天然气入户施工协议,并交纳相关费用。但上海奉贤燃气有限公司至***上述房屋现场踏勘后,认定房屋内部厨房已改动,不符合天然气入户条件。后***上述房屋天然气入户工程未予施工,其所交费用被退回。***遂向奉贤建管委寄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为***前述房屋安装天然气管道,并能够使该户管道正常供应天然气。2016年6月2日,奉贤建管委作出《答复意见》,内容为:经调查核实,***户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西渡希都公寓31号401室,户内原有卫生间已被一分为二,一半用作卫生间,一半用作厨房,原厨房改作客厅使用。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相关规定,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等地方;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户如实施天然气改造,在室外燃气管道进入经改造移位后的厨房时,必须穿过卫生间,且该厨房属密闭空间,不具备良好通风条件。如敷设燃气管道,将对***户及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安全隐患。上海奉贤燃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门踏勘后,确定***户内部布局不符合天然气入户条件。如确有需要,***可先恢复房屋内部原厨房功能,再提出天然气入户申请。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以及沪奉府办(2015)18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奉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奉贤建管委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有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按照规定对燃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有关燃气安全、质量、收费标准以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应当依法及时对用户举报和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或者投诉人。本案中,对于***于2016年5月23日向奉贤建管委提交申请书中所反映的一审第三人未给其安装天然气管道等问题,奉贤建管委经调查核实,于同年6月2日向***作出了答复意见,于法不悖。奉贤建管委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诉请奉贤建管委依法履行职责,为该户安装天然气管道并能够使该户管道正常供应天然气的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