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20民初15513号
原告:***,女,1964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奉贤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男,196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与被告上海奉贤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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