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奉贤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20民初15513号 原告:***,女,1964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奉贤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男,196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与被告上海奉贤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