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海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20民初22806号 原告:***,男,196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址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奉贤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运河北路12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涛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海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转让款19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因企业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该案外人与被告上海海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奉贤燃气有限公司)有工程合同业务,经被告方某2017年10月29日确认尚欠该案外人工程款198,000元。2018年1月15日,该案外人与原告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被告198,000元工程款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于当天通知被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故诉讼法院。 被告上海海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所称的事实无异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企业询证函等证据,被告均无异议。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与原告主张的相应事实具有高度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生效后,原告依约取得对被告的相应债权,该协议已就该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被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案涉198,000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海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转让款19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计2,130元,由被告上海海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