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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协创恒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辰安天泽智联技术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7民初815号 原告内蒙古协创恒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MA0Q7RC17E,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孵化器B座8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辰安天泽智联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0EPN2J,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习友路5999号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4号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协创恒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辰安天泽智联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 原告起诉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9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消防安全社会化服务运营中心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的履行期限为一年。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交纳了服务质量保证金200000元。合作协议中双方约定,合作期间原告的商务服务项目,协议终止及双方签订的所有消防社会化服务相关合同到期后,双方进行结算并返还原告服务质量保证金,被告与原告按照项目毛利各得50%的方式分配。2020年6月5日,被告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向原告借款5000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取得鄂尔多斯市空港园区及棋盘井两个项目,被告违背承诺拒绝向原告支付合作分成,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原告续签合同,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后被告向原告返还了200000元服务质量保证金,但未依约履行鄂尔多斯空港园区及棋盘井两个项目分成,并给原告造成各种经济损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鄂尔多斯空港大数据中心消防安全一站式托管服务项目分红118064元及棋盘井消防一站式托管服务项目分红;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5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中,协创恒源信息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辰安天泽公司支付双方的合作分红和返还借款,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协创恒源信息公司的住所地在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辰安天泽公司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法院地域管辖的伊金霍洛旗,合同履行地尚未明确,协创恒源信息公司提供的证据也没有关于法院享有管辖权的约定或法定条件,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协创恒源信息公司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本院将该案移送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