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983民初2711号
原告:赖某,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XXXXXX********),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现住广东省信宜市,电话XXX。
被告:李某,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XXXXXX********),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电话XXX。
被告:陈某,男,1997年6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XXXXXX********),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xxxxxxxxxxxx),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该公司法务。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信宜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xxxxxxxxxxxx),经营场所信宜市。
负责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该公司法务。
被告:信宜市某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9xxxxxxxxxxxx),机构地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宜市某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9xxxxxxxxxxxx),机构地址广东省。
负责人: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
第三人:茂名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xxxxxxxxxxxx),住所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
第三人: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xxxxxxxxxxxx),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
第三人:信宜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xxxxxxxxxxxx),住所信宜市。
法定代表人:潘某。
原告赖某与被告李某、建某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追加广东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信宜分公司、信宜市某乙、信宜市某甲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又依法追加茂名市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信宜市某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202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于202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赖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94.5元,由原告赖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