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1民初3061号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1民初3061号
原告:石某,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达康(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商住楼三层02号商城A1-A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石某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2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撰稿:***校对:***印制:***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25年12月1日印制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