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民终21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上诉人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3民初4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收到《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