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902民初7281号
原告:巴州区友红机械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街道办事处白云台七社。
经营者:***,男,生于1968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北路181号-1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巴州区友红机械租赁站与被告慈溪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巴州区友红机械租赁站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州区友红机械租赁站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州区友红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6元,减半收取2233元,由原告巴州区友红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