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922民初1545号
原告:南江县聚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江县东榆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7JLEG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巴中市南江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慈溪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新兴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83201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巴中云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江县集州街道光雾山大道朝阳段1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2KLN2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江县聚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巴中云瑞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南江县聚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江县聚鑫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江县聚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54.00元,减半收取4727.00元,由原告南江县聚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