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瑞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慈溪市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5民初11763号 原告:广州瑞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中伟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新兴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瑞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州瑞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慈溪市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28600元;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858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一份《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消防设备及药剂,合同价款总额为386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尚欠货款286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认为,被告不支付货款行为,已经大大超过合理履行期,并且多次催讨不予理睬,已经构成了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交了销售合同、出库单、发票、律师函等证据。原告当庭将第二项诉讼请求调整为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以28600元为本金,按照LPR的两倍,从被告收到货之日2019年6月20日开始计算)。 被告无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31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①原告向被告销售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泡沫灭火剂,金额总计38600元;②合同签订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款1万元,待货物送到被告所在区域物流点且被告确认无误后,被告一致性将剩余28600元付清;③违约责任为违约方每天按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开具了《销售出库单》,并有被告方工作人员***签收。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被告开具了载明了前述38600元货款的发票。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本院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8600元。原告请求以28600元为本金,按照LPR的两倍自2019年的6月20日开始计算违约金,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慈溪市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瑞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600元及违约金(以286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自2019年6月20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慈溪市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