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9民终7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繁峙县新胜路11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繁峙县华胜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繁峙县杏园乡古家庄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地址:繁峙县繁城镇建设街03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繁峙县兴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繁峙县繁城镇石龙街23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西省繁峙县华胜商砼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繁峙县兴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繁峙县人民法院(2020)晋0924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在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