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13民初4918号
原告: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负责人:**。
原告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娟
代理审判员 李 敏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