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

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13民初4918号 原告: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负责人:**。 原告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娟 代理审判员 李 敏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