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3民初993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天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内北外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因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