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3民初993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天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内北外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因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