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终117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贵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3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上诉人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人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诉人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自愿承担10元,由上诉人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承担1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姜 涛
审判员 曹 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