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丰天成(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元某某(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4587号 原告:元***(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4月3日出生,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元***(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双方同意协商解决,原告元***(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元***(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