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6407号
原告:元***(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4月3日出生,公司经理。
被告:**,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元***(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双方同意协商解决,原告元***(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元***(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