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0957号
原告:元***(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
原告元***(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元***(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以本案与另案合并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元***(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元***(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