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丰天成(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元某某(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0957号 原告:元***(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 原告元***(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元***(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以本案与另案合并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元***(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元***(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