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丰天成(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元某某(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特110号 申请人:元***(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姐建设路18号—D18573(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 申请人元***(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元***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劳裁委)作出的京房劳人仲字[2023]第306-2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一、元***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属于劳务合同关系,2020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系为了项目招投标的需要,并无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二、***采购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采购的家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元***公司被客户索赔、从而产生经济损失,根据《民法典》的有关约定,协商一致即可终止劳务关系,故双方协商终止劳务关系合理合法;退一步讲,***工作失职,元***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之约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元***公司与***之间为劳务合同关系、协商即可终止关系,退一步讲,由于***的工作失职原因,元***公司有权依法合法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故元***公司认为该裁决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应予撤销。 ***辩称,同意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日至2022年9月29日期间在元***公司工作,岗位为经理,月工资5000元。***提交2020年12月31日元***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书》(原件,盖有元***公司印章),约定期限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岗位为项目经理,月工资5000元,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据此要求元***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元***公司对《劳动合同书》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提交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原件,显示自2019年4月19日至2022年9月29日期间由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除2019年5月13日由元***公司实际负责人***支付)按月支付***工资2000至1000元不等,***据此证明其本人与元***公司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问存在劳动关系。元***公司对***提交的《交易明细清单》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元***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扣款说明》《支出凭单》等证据,显示在采购过程中存在严重选品失误,导致客户公司从未付货款中扣除6000元作为罚款,需再支付54327元,***作出支付货款请示54327元。元***公司据此证明由***造成工作失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及待通知金。***对《微信聊天记录》《扣款说明》《支出凭单》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元***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以***在工作中失误口头与***解除劳动合同。元***公司提交2022年9月29日***手写《工资结清证明》,显示:今收到工资结清款31500元,至此与元***公司2018年1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工资已全部结清,特此证明。从现在起不再与元***公司不存有劳务关系。落款处有***签名。元***公司据此证明***从2022年9月29日起不再与元***公司不存有劳务关系。***对《工资结清证明》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元***公司提交“元***公司-工作群”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显示:元***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发布通知:公司放假时间为2021年1月27至2022年2月21日;2022年1月23日发布通知:公司放假时间为1月27至2022年2月6日。元***公司据此证明***年假已在春节放假期间休完(实际2021年超额休假25天,2022年超额休假4天)。***对“元***公司-工作群”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关于放假通知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于2022年11月17日申请仲裁。 房山区劳裁委裁决:元***(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0。 本院审理过程中,元***公司提交了***和***的微信聊天记录、扣款说明和支出凭证,证明***存在失误,采购的家具存在质量问题。***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应举证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元***公司以其与***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以及***采购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采购的家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元***公司造成损失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元***公司所提上述理由均系对事实认定问题有异议,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元***公司的申请缺乏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元***(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元***(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一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廖 慧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